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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六)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13.新产品   (1)退税范围及条件   ①列入江西省经贸委编制的《江西省新产品试制计划》或省科委编制的《江西省 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并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新产品项目。   ②新产品必须按类划渠道,分别通过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科委组织的新产品鉴 定、获得《江西省新产品证书》或《江西省重点新产品证书》,具有一定生产和销售 规模。   ③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重点考虑技术指标先进、 节能降耗、创汇节汇、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有利于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新产品。   (2)退税办法   ①在企业或科研院所实际上交增值税原则上比上年增长的前提下,新产品增值税 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返还期限为新产品自首次销售之日起,一年内该新产品增 值税的25%的部分。一个新产品,只能享受一次返还。为便于操作,对产品增值税额 可按该新产品销售额在企业总销售额中所占的比例确定。   ②在新产品销售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5日前,由新产品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 有关部门提出返还增值税申请,填写《江西省新产品返还增值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并提供与该产品相关的文件。         (摘自1997年2月25日赣财工字[1997]13号)   14.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增 值税作如下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 后,对实际税率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 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③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 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 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④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 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 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1999年11月2日财税字[1999]273号)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摘自2000年3月7日国税函[2000]16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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