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四)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8.国有森工企业
(1)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财税字(1995)3号通知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
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继续执行。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
即征即退增值税办法。
(摘自1998年4月8日赣国税发[1998]33号)
关于改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有森工企业、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若
注入了非国有资产的,可按国有资产占改制后企业总资产比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范围
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
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
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
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
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
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
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
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是指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成综合利用产品,并能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
额、进项税额和企业税额。
(摘自1996年4月17日赣国税发[1996]187号)
(3)退税手续
国有森工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的具体手续是:企业向纳税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
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国税机构留存),经纳税
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按季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纳税地国税局根据批件
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当地国库部门核对无误,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从中央国库
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摘自1996年4月17日赣国税发[1996]187号)
9.宣传文化单位
(1)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②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③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④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内参选编》、
《国际内参》、《参考资料》、《新华每日电讯》;
⑤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⑥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和刊物;
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①、②、③、⑤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
报一刊以内。
(2)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
增值税。
(3)在2000年底以前,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4)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摘自1996年12月5日财税字[1996]78号)
补充规定:
①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
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每年春、秋两季
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上述“大中小学的学
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
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②《通知》第一条第7项所称“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
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
(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
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
V(航空、宇宙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
盲文图书。
③《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图书(含课本)、报刊、期刊,包括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
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④《通知》第三条所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
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
磁带等信息载体。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
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难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
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
类似功能的刻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
传播媒体;所称“县及县以上新华书店”,包括县和1994年以后撤县改制而成的县级
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③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摘自1999年12月31日财税字[1999]305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