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三)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7.校办企业
(1)政策
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交纳税款
后,享受下列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
①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享受国家有关增值
税先征后返的企业,由省教委和省国税局联合下达“生产货物有用于教学、科研产品
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名单”审批减免增值税,未列入名单
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先征后返政策。
②小学(含盲、聋、哑特殊学校)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外),如发生亏损,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返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
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地、市掌握。
③校办企业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校办企业先征
后返还增值税政策。
④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外购原材料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
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
值税款。
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②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⑥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
不能免征增值税或返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⑧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
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⑨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1994年7月4日国税发[1994]156号)
(2)条件
①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
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
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
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A.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B.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C.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摘自1994年7月4日国税发[1994]156号)
③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
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
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3)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民政、校办企业申请办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75号)按季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摘自1996年3月27日财税字[1995]93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