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二)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4.储备物资
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办法,由税务部门照
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摘自1994年10月11日财税字[94]063号)
5.菜篮子工程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
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
财税字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摘自1998年3月3日财税字[1998]31号)
6.民政福利企业
(1)政策
《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
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福利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给予退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
“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企业,如发生亏损,经
国税机关批准,可给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纳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下列项目不得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①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
惠政策;
②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③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
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
④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
税的办法;
⑤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摘自1998年11月6日赣国税发[1998]625号)
(2)手续
1994年10月6日赣财预字[1994]第62号文件规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转税
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退付,委托国税部门办理。经核准后,增值税75%的部分和外
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从中央金库退付;增值税25%的部分和营业税的全额从当地金库
退付。
(3)资格条件
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民政
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办福利企业由省国税局、省民政厅每年平均月
份和月份审批认定。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
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③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的比例在20%以内,残疾职工上岗率在80%以上;
④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
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
(摘自1998年11月30日赣国税发[1998]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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