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五)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1.对确定为按“免、抵、退”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生产企业
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
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程序如下:
(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计算当期(指一个季度内,下同)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
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的货物退税率]
(3)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即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且该企业出口
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
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4)计算退税额
①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即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且该企业出口货
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
A.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
B.当期进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②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
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理退税。
2.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有进出口经
营权),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如下方法
办理出口退(免)税:
(1)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征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
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2)审批退税。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
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和该货物
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退税
率的货物,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③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适用上述计算办法,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到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
和销售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
4.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揽修理修配业务等四类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
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和规定的退
税率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退税率
5.对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额含增值税,因此其退
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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