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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可办理出口退 (免)税。具体来看,出口货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必须报关离境   凡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币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 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或其他管理办法作何处理,均不能作为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 税。   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对于非贸易性的出口货 物,如捐赠的礼品,不作销售的展品、样品,以及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离境的货物等, 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根据我国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出口货物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的货物(所谓“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以 下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 或退税):   ①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③生产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 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④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 产货物;   ⑤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允许比照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 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第二,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货物(所谓“除另有规定外”, 是指以下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更 不能退税):   ①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的自产货物。   ②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③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 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④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 退税。   第三,免税但不予退税的货物。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制作后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其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③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 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用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第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①原油;1999年9月1日开始,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出口的原油(不包括国 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享受13%的退税率,其余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仍然不能享受出 口退税;   ②援外出口货物;   ③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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