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进项税额账务处理技巧——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3-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2003信息】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
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
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有关规定详见本章第二节三(二)“对企业以一般方式销售货
物的稽查”,本章第三节一(三)“进项税款的抵扣界限”]。纳税人把当期实现的销
售额隐瞒不计账或滞后计账,以减少当期销项税额,或者把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
税额(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除外)也充作当期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少纳税甚至
不纳税,这都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1.计算应纳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的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因不足抵扣的情况。对此,税法规定:
①因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
续抵扣。
②对纳税人停业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
大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发生期进项税额的扣减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
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如已抵扣进项税款的
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突然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五种情
况,则应该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
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
①所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
税劳务是在哪一个时期发生上述五种情况的,就从这个发生期内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中
减除,无须追溯到这些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个时期。
②对“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
指其中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发生上述五
种情况的当期该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对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
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
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于纳税人进货退出或折让而不扣减当期进
项税额,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都将被认为是偷税行为,并按偷税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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