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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进项税额账务处理技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3-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2003信息】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采取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的方法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所以凡小规模纳税人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 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 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额中抵扣。税法还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 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 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 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所谓“固定资产”,具体是指:   a.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 备、工具、器具;   b.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 的物品。   以上按价值确认“固定资产”时,应以含税额确定。   对这一条规定,应理解为,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 固定资产,即使取得了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免税项目”的解释,需要注意 的是,免税货物恢复征税以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 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剔除。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 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 耗外的损失,包括:   a.自然灾害损失;b.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c. 其他非正常损失。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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