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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录入时间:2003-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3信息】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 管理   由于我国对增值税的征收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于增值税纳 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较高的 要求。但是,对于众多的纳税人来说,其会计核算水平却高低不同。另外,对某些经 营规模很小的纳税人,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也无须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对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 简化计税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 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①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 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 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照《实施细 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 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第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另外,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 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 规定的标准认定。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的 客观情况,国家税务局根据税法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   a.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 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 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b.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 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其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 员建账、核算。   其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守法纪的离、退休 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其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 兼任会计。   c.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d.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条规定在1998 年6月得到进一步强化。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 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 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或者会计核算健 全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享有抵扣税款和使用专用发票等权限的增值税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在这界 限之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认定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 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所谓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一个 纳税年度中全部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的企业。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③没有达到上述经营规模但会计核算健全的,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小规 模生产企业。判断会计核算健全的主要标准是: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 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否为税务机关提供核 算上述数据的会计核算资料。   ④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论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都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一,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其二,不经常性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其三,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其四,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其五,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与管理   由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拥有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权利, 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一般来说,企业都积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一般 纳税人的申请与认定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①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 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部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②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 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③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④年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达不到税法规定的要求,税 务机关可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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