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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3信息】 二、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税法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税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以及其他个人。另外,根据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执行条例的决定》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 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所在地区,也不分是中国企 业还是外国企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属于增值税纳税 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1.关于承租和承包经营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税法规定,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纳义务税人。在实际认定纳税人时应注意:   ①如果承包或承租原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独立进行经 营活动,如自行进货、自行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只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 承包费等,则承租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②如果属于企业内部的承包,如工业企业化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单独核算,商 业企业实行班组核算和柜台承包等,则仍以原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顺利执行,有利于税收征管,我国税法规定,境外单位和个 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如果他们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代替他们向税务机关垫缴税款;如果他们没有代理人的,则以购买者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购买者在交易时可从所支付的劳务费中扣应纳税款,然后缴纳给税务机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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