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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3信息】 六、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被称为混合销 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 售一批货物而作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上述的既从事一种税的 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种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 完全不同的。这也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 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 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 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是,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则需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科研机构于2000年10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90万元。其中: 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40万元。此项转让属于混合销售,因为二者有明显的 从属关系,新技术属于无形资产,又占50%以上的比重。因此,该科研机构取得的90 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则应看非应税 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 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例: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2000年12月,该厂承包了 某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2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7万元, 施工费为5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该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 工费)。假如该厂2000年建筑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 行为不纳增值税,应统一缴纳营业税。如果建筑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 为6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纳税人可以有所控制的话,到底 缴哪种税对纳税人有利呢?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增值率的计算来进行判别,给纳税人提 供一个数量的标准。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R,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纳税人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增值率可表示为:   R=(S-P)/S×100%   应纳增值税=S/(1+17%)×17%×R   应纳营业税=S×5%   使两税相等,则   S/(1+17%)×17%×R=S×5%   解出S=34.41%   由于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各不相同,故其增值率也不相同,如下表所示:   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   增值税适用税率 营业税适用税率  纳税平衡点    17%       3%       20.65%    17%       5%       34.41%    13%       3%       26.08%      13%       5%       43.46%   如何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平衡点进行纳税筹划,举例如下:   例:京诚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装潢。2001年8月,该公司承包的 一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 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的税率为3%。该公司缴 纳什么税种比较省税呢?假设工程的总收入为150万元,缴纳什么税种比较省税呢?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20-100)/120×100%=16.67%   由于16.67%<20.65%,故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1+17%)×17%-100÷(1+17%)×17%=2.91(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12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0.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 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 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50万元,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   R=(S-P)/S=(150-100)÷150×100%=33.33%   由于33.33%>20.65%,故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达到省税的目的。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1+17%)×17%-100÷(1+17%)×17%          =7.2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150×3%=4.5(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金额=7.26-4.5=2.7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 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 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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