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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折扣销售和折让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3信息】 四、利用折扣销售和折让筹划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 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 件的折扣销售,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 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 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 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 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 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给 予价格折扣20%。一个商业企业购买商品200万元,因为享受了折扣,实际付款160万 元。这一折扣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应纳增值税是不同的: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60×17%=27.2(万元)   是否在同一张发票反映,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   34-27.2=6.8(万元)   对于这笔业务,纳税人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这样可以节税6.8万元。 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而是采取用红字发票冲回的办法处理折扣,则又缴纳 “冤枉税”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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