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实施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3信息】 三、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实施纳税筹
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
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对纳税人来讲无疑意味着税负的加
重,也意味着增值税的实行不彻底。并不是真正按增值额征税。为了减轻税负,企业
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使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
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另外,增值
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
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我国税法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
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
税人可以区别对待:对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列支,但对机器、设备发生
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则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做法虽然有悖于生产型增值
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
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
税。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
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
流入。
例如,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2万元,
已提折旧10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4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04万元超出
原值,故需缴纳增值税:
104÷(1+6%)×6%=5.89(万元)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104-5.89=98.11(万元)
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100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4万元,但
由于不用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存在,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
100-98.11=1.89(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
如要求其预付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净增量就决不仅仅是1.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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