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制定转让定价税制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一、转让定价税制概述
纵观西方国家转让定价税制,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转让定价税
制只适合于本国公司与他国关联公司的商品交易、资产转让、提供劳务和贷款等行为,
而不适用于本国国内的公司间交易,也不适用于个人。②转让定价税制不仅是针对关
联公司的税收而设计的,也适用于形式上通过第三者中介而实质上是关联公司之间交
易的税收。③转让定价税制只适用于不同国别企业之间的交易,属于国际税收范畴,
容易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西方国家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程序包括:①纳税申报程序。②实地调查程序。
③对非关联第三者调查程序。④海外调查程序。⑤国际情报交换程序。⑥与纳税人协
调程序。⑦内部协商程序。⑧调查价格程序。⑨规定价格程序。⑩诉讼程序。(11)对
等调整程序。
二、独立市场价格法(CUP法)
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从价格和利润之间的关系分析,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
是“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入手,把不合理的价格调整到合理
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从而调整应税所得;二是“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入手,从
而推断转让定价的不合理,于是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来。
独立市场价格法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企业在交易环节、交易数量以及其
他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将货物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企业的成交价格作为独立企
业间的成交价格。
例如,假设A国甲公司在B国设立乙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它们的交易都是以同种
货物在交易条件完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则A国甲公司向B国乙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
交易X,以A国甲公司向B国非关联企业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a(内部交易价格),或A国非
关联企业向B国非关联企业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c(外部交易价格),作为独立企业间成
交价格。a价格将优于c价格被选为独立企业间的成交价格;相反,若A国甲公司从B国
关联企业乙公司进口货物的关联交易Y,以A国非关联企业从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进口交
易的成交价格b(内部交易价格),或A国非关联企业从B国非关联企业进口交易的成交价
格d(外部交易价格),作为独立企业间的成交价格。b价格将优于d价格被选为独立企业
间的成交价格。
三、再销售价格法(PR法)
再销售价格法又称再销售减利法,是以关联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
关联企业第三方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利润后的余额为独立企业间
成交价格,用公式表述为
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关联交易的买方向第三方企业的销售价格)-
再销售价格(关联企业的买方向第三方企业销售价格)×合理利润率
合理利润率=(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收入-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比较对象
交易的销售收入×100%
计算合理利润率的基础是选定比较对象交易。在选择比较对象交易时,除了可以
选用关联企业一方将从国外非关联企业购入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物再销售给非
关联企业的交易(内部交易)外,也可以选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外部交易)。当同
时有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时,内部交易将优先于外部交易。
四、成本加利润法(CP法)
成本加利润法是指以关联企业的买方购入或制造货物的销售成本加合理利润后的
金额作为独立企业之间的成交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制造或购入关联交易中货物的销售成本×(1+合理成本利
润率)
通常成本利润率=(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收入-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比较
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100%
适用成本利润法时,作为比较对象的交易除可以选用关联交易的买方企业将相同
或类似货物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交易(内部成本利润率)外,也可以选用非关联企业之
间的交易(外部成本利润率)。如同时有内部成本利润率和外部成本利润率时,内部成
本利润率应该优先选用。
例如,假设A国的甲公司以100万美元的价格从国内关联企业乙公司购入货物,而
相同货物的一般价格为115万美元,甲公司又以130万美元的价格将该货物出口到国外
关联公司丙公司,如果甲公司的合理成本利润率为30%,那么甲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
丙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为:100万美元×(1+30%)=130万
美元。从表面上看,这项交易似乎不存在乙价格手段转移所得的问题,但如果将甲公
司的进货价格调整列115万美元,则甲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丙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
的独立企业间的成交价格为:115万美元×(1+30%)=149.5万美元,可见,甲公司
向国外转移了利润19.5万美元(149.5万美元-130万美元)。
五、其他调整方法
(1)可比所得(利润)区间法,这是指把那些被检查的关联企业的账面所得与其经营
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的实际所得进行比较,然后确定一个可比较的利润合理上下
限,如果关联企业的账面所得在区间之内,就不加调整;如果在区间之外,则调整到
区间的最适当点。
(2)预约定价制(APA),这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事先
约定,同时通过国家间的税务协商,把这种约定纳入国际税收协定。这样,可以大大
缓解国家间以及征纳双方之间的税务纠纷,使税收更有保障。
(3)成本分配协议,它主要适用于无形财产的许可和使用。关联企业的成本分配协
议只要事先经税务机关的审定与认可,便可不受转让定价的调整,同时具有预先约定
的性质。
(4)中心成本分摊法,这种办法是指在税务当局的同意下,把归集在母公司的成本
支出,包括管理费、研究及开发费、借入资本利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给子公司补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