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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发票管理要规范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一、发票开具须注意的事项 (一)商业零售企业开票对象有限制 某商场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零售业务。一日,某个人B购物后以某单 位名义要求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照办。事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罚, 该商场经理极不理解。税务机关的回答是零售商业企业只能对一般纳税人开专用发票, 而且有一定的程序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国税发 [1994]081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 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 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 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 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免税产品销售也要开票 有人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指出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就是说只能够开具收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 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无论经营产品是否 属于免税产品,均应开具发票。销售免税产品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开具收款收据 的行为属于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应予以处罚。 二、发票出错别着急 (一)发票换算尾数有误差不要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166号)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 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时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 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1)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应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2)税额计算公式为: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3)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 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情况,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二)专用发票没有密码照样用 我们就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件事,某企业A因为企业B的专用发票上密码栏没有打密 码而拒绝接受,事后问到税务机关才知道这张发票是有效的。当然这项规定只适用于 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237号文)规定,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所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可以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的新版电 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必须在10万元以下),其中密码栏不打密码。此种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购货方不得拒绝。 (三)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遗失怎么办 有的纳税人因为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遗失而大为懊恼,殊不知只要按照一定程序 去办,就完全可以免受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 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11号)文件规定:出口 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 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 开具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收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 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的证明,经 审核无误后可办理退税。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处置发票。 (四)擅自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纳税人擅自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 《关于纳税人擅自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能够重新 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 有效的专用发票,并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 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 退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擅自取得了虚开的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就不能 获得抵扣权利。当然这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首先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真实、合法、 有效的专用发票;其次还必须取得销货方当地国税机关开出的证明。后者往往是纳税 人容易忽略的。 三、特殊单位有规定 (一)非正常纳税单位也要使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 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非正常纳税单位,如行政机关、医院、学校、村委会,对于 付款人只开收据,使用自制的收付款凭证等,而不给开具发票。其理由是事业单位没 有发票,收据就能够报销。个人拿到这种收据后没有地方报销,企业拿到这种发票没 有办法列支,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经济主体的利益。事业单位真的就不用开具发票吗?事 实并非如此,因为税法规定非正常纳税单位也要依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如果下次遇到 这种情况,可以强烈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防伪税控企业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必 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四、发票保管要10年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 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 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或者擅自毁损。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 当保存10年。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 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也有的企业经过权衡,故意通过销毁账簿凭证,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由 于销毁账簿凭证的处罚最高仅为1万元罚款,而收益可能就是账簿销毁后税务机关无法 查账,税款由纳税人自己说了算。我们坚决抵制这种做法,在这里提出来,提醒税务 机关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用好发票助经营 管理好发票不仅可以用于列支抵扣税款,免受税务机关处罚,而且还有助于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我们曾经遇到这样一件事:一位朋友几年前在北京办了一家电器销 售企业,三年前销售给一位顾客的电器出了问题,经查无法维修。该顾客肯定地说当 初就没有开发票,而且该电器是在一年之内购买的。按照该企业规定,如果电器在售 出后一年内出问题,应该负责维修以及承担相关责任。后来这位朋友从一堆旧发票中 找到了这张发票,从而使企业免受损失。发票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付款凭证,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作为一种证据,用好它可以有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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