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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 定制度的总称。经济主体从事应税经济活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该办理税务登 记。纳税人如果忘记这一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要忘记开业税务登记 经济主体开业经营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 二、不要忽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如果说开业登记还不容易忘记,则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很容易被人忽略。很多纳 税人认为,只要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就不用办理其他的登记了,这种看法是极端错 误的。《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 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遇到下列情况应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或 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 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 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不要小瞧停歇业登记 如果说前面的登记只能使纳税人免受罚款,那么停歇登记的合理运用则不仅可以 使纳税人免受处罚,而且还可以为某些纳税人带来实际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生停歇业 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停歇业,停歇业时间超过15天的,可相应调减纳税定额。纳税 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经核准后方可延期。若想提前营业,应在期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对于较长时间停歇业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 其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则按时进行停歇业登记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四、扣缴义务人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很多人认为扣缴义务人不用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扣缴义务人 因此而遭受罚款。我们在这里提醒一句,扣缴义务人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同时文件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 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停业后也要缴税 按照一般的思维,经济主体停业后就不会涉及到税收问题,但税法恰恰规定,纳 税人停业后也要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停业后出售存货的行为,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税 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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