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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跨国纳税筹划主要技术——避免成为常设机构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二、避免成为常设机构的纳税筹划   地域管辖权是主要的征税权力,一国对来自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其中 绝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或非公民)是否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的判断标准主要 是以其是否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因此,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规避地域管辖权就 成为跨国避税的一个重要方法。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生产管理场所、办公室、工厂 等有形物质,且应该有一定的存在时间。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代表非本国居民纳税人 员签订合同、接受订单时,也可以视为非居民纳税人管理。上文谈到,“经合范本” 对常设机构的界定作了详细的说明,再加上后一条判定要素,似乎想避免成为一个常 设机构是很困难的,但实际中仍有许多避税的可能:   (一)成为事实上的非常设机构。随着网络技术等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周期的缩 短,相当一部分企业可以不用设置常设机构而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间内完成其经营活 动,并能获得相当可观的收入。例如,韩国一些海外建筑公司在中东和拉美承包工程, 利用当地法律规定的非居民公司在半年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设法在半年以内完 工,以免缴这些国家的所得税。又比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 这些工厂全部设在船上,在全球进行流动作业。海上工厂每到一地,就地收购原材 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整个生产周期仅为一二个月。加工出售完毕之后,开船到另 一个国家进行加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纳税人。   (二)寻求不在常设机构之列的经营形式。对于事实上的常设机构,只能通过进行 一些替代性的活动来回避非居住国行使的地域管辖权。比如,在我国分别与美国、加 拿大、比利时、丹麦、泰国、新加坡等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中明确规定,对下列行为和场所不能视为常设机构:   1.以专为储存、陈列或缴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为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以专为储存、陈列或缴付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仓库;   3.以专为另一企业加工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仓库;   4.以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搜集情报为目的所设置的固定营业场所;   5.以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所设置的固定营业场所;   6.专为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所述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 结合而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这些协定还明确提出: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 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这些人照常进行业务,不应认为该缔约 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同时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也不能据此认为任何 一方公司构成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   例如,当我国某毛皮加工公司想了解北欧、北美国家关于裘皮服装行业对毛皮的 需求情况并寻求合作伙伴时,就可在丹麦、加拿大分别设立一专门为该公司搜集北欧 和北美国家袭皮服装信息的机构。根据上述协定第4条的规定以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 或者商品、或搜集情报为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 所以毛皮加工公司就可利用设在丹麦、加拿大两国的机构,来承担与相关企业签订订 货合同的、除代表本公司签字之外的全部谈判协商任务,从而可以成功地回避这两国 的税收管辖权,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上述内容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的税务利益是:他们可以根据所从事的一项或多项免 税活动实现避税,也可以利用服务公司避税。如果跨国纳税人的母公司是建立在避税 地或另一个没有税收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这些做法的效果就会更明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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