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税额式纳税筹划——有关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第四节 税额式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在税基
式避税筹划和税率式避税筹划方式中,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或是降低适用税率进行避
税,其纳税筹划方案往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计算技术。而在税额式筹划方式中,主要
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达到省税的目的,一般不需经过太复杂的计算。税额式
纳税筹划避税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相联系,因而,这里先介绍一
下税收优惠的政策。
一、有关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应包括降低税率和直接降低税额,本节的税收优惠主要指降低税额。最
初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维持性减税、免税,即帮助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遇到特殊
困难的情况下渡过难关,恢复生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作用的范围
不断扩大,税收优惠的作用范围也就更为广泛。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地域广阔,地
区、部门的发展极不平衡,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促进高新技术发展,鼓励事关国计民
生的急需行业、产品的发展等,制定了一系列减免税、再投资退税等等形式的税收优
惠。
(一)减税、免税
这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有利于把税法
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各种特殊问题,更好地贯彻国
家税收政策。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中所采用的最普遍形式,也是在税额式纳税筹划
运做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法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利用“三废”作原材料进行生产,取得的利润免税等。
(二)免征额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
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对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采取了规定生计费用额的形式,征税时扣除生计费用。如我国个人
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800元后,对超过部分征税。
(三)起征点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即数量界限。达
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就不征税,这个标
准就被称为起征点。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规定的起征点是: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
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为120-200
元等。
(四)优惠退税
优惠退税是指可以直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那一部分退税。为了鼓励本国产品
的出口,世界各国都规定有出口退税的法律。奖励出口退税的措施概括起来有两种:
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后,在出口时退还已纳的进
口关税;另一种是退还已纳的国内已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五)再投资退税
为了鼓励外商以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了再投资退税的
税收优惠。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外国合营者从合营
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期
限不少于5年的,可凭接受投资企业的书面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
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六)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
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额;或是去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税。这种优惠形式对扶
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奖励作用,尤其是对盈
亏无常的企业具有鼓励效果,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
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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