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税法概述——税法的含义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一)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通俗地讲,就是国家有关征税的法。税法是征税人即政府与纳税人依法
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二)税法的级次构成
根据制定税法的机关及法律级次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划分为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规。
在税法体系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除《宪法》外,由于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税法典》,
税收法律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
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规相抵触。
现行税法中、《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属于税收法律的范畴。
第二,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与条例和行政法规不同,
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法规,具有国家法律的地位,其在立法程序上也还需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制定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
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六个暂行条例都属于授权立法。
第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部门
规章、地方法规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税收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务院
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如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实施细则》就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第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制定税收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
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如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抵触则无效。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
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除了以上四个层面的具有全国效力的税收法律法规外,地方立法机构和地方政府
也可依法制定地方性的税收法规。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中坚持“统一立法”的原则,
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受到比较大的限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
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征税人及纳税人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税收与税法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
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对于理
解税法来说是十分必要的。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为了提供公共物品而取得可支配收入的
一种方式,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税款征
收加以规定,并依照规定强制课征。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是无偿性。也称不直接偿还性,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
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纳税人任何报酬。而且纳税多少与取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没
有直接关系。
三是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纳税人、课税对象和征
收方法等。
因此,税法也可以这样来定义:税法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这种收入工具
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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