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国际税收——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个纳税人的同
一项所得,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上文谈到,国际重复征税是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重叠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原则,造成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的
额外负担,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阻碍国际间资本、商品、技术、人员
的正常流动。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和国家联盟都把国际重复征税作为一个重大问题
进行商讨解决。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逐步确立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则和办法。
当前,世界各国在坚持属人权和属地权的同时,普遍接受地域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即在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时,由来源国优先课征,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免除国际
间的重复征税。在此原则下,各国普遍采用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是税收抵免法。税
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在承认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前提下,对本国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境
外的所得征税时,以其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来冲抵本国应纳税款。
税收抵免又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直接抵免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
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如居民个人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公司、企业在国外
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在国的所得税可以抵免。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跨国纳税人有取得
国外子公司投资收益时所缴纳所得税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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