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税收征收管理——税款征收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
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一)税款征收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税款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
务机关查账核实的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计记录完
整的单位采用。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情况在正常条件下
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
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
位采用。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
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章,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
收方式主要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
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征税期的应纳税总额并据以征收的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
用于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
建账的小型企业。
除以上几种征收方式外,法律还规定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以及邮寄
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1.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
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
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核定应纳税额。征管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4.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扣押、
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是《税收征管法》针对纳税人逃避纳税
义务的情况日渐增多,为保证财政收入不受损失,根据税款征收的实际需要确立的一
项法律制度。
5.税收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纳税人未按规定
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
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特定的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加收滞纳金;通知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由于行政执行权是行政管理职权中最严厉的一种手段,它的
行使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特别授权的
范围内。纳税人对强制执行有异议的,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司法诉讼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税款优先执行
为了保证税款的顺利收缴,2001年新修订的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其主
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
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税收并非优先于任何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它只优先于在欠缴税款的同时被处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
得。
(四)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
的权利。新修订的征管法明确和完善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
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5)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6)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
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
的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7)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8)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
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
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
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
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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