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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税收征收管理——税务处罚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五、税务处罚   违反税收法律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 有关条文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和保管账簿、安装使用税控系统等违反税务 管理的行为,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明确了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 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及有关 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 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 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有偷税行 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且偷税数额占应 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在10万 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 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四)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 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 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五)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 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 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有为他人虚开、为 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上述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九)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7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执行税收法规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 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 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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