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完税价格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规
定:“进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根据税
法规定,这里所称的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
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在确定成交价格
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将以下费用计入完税价格中:①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
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②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
卖方支付的佣金。③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
用。④保险费。但是,在筹划中,我们应该牢记,下列费用如果单独计价,且已包括
在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的,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①进口人
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②卖方支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③工业设施、
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对于关税的纳税
人来说,记住这些不用纳税的项目,能够合情合理地减轻关税税收。
以上所说的只是海关审查可确定成交价格条件的完税价格的确定,如果货物的到
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照以下次序,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
税价格: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即从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
货物的成交价格。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即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的类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③国际市场价格,即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
上的成交价格。④国内市场价格倒扣,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批
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一些费用。⑤其他合理的方
法。
在海关税率固定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税负
的轻重,因此,完税价格筹划法的核心是尽量降低关税的完税价格。我国对进出口货
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
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情况。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
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及其他国家海关在实际工作中的最基本的海关估价法。在
审定成交价格法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
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就成为该项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
支付的价格。要想降低成交价格,关键是要到国际市场上寻找同样产品的最低价格。
光看成交价格还是不行的,因为到岸价格中还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卖方佣金等,因
此要综合考虑总的价格。比如,如果某钢铁公司,需要进口10万吨的铁矿石,可供选
择的进货渠道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从澳大利亚进口较高品位的
铁矿石,价格为20美元/吨;如果从加拿大进口同样品位的铁矿石,价格只要19美
元/吨。如果光从成交的价格来考虑,则从加拿大进口是划的来的,但考虑到运费的
原因,则情况就不一定可以。从澳大利亚进口,运费加保险费为5万美元,而从加拿
大进口,运费加保险费为20万美元,该如何选择呢?具体计算如下: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5)万美元=205万美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20)万美元=210万美元
如果铁矿石的进口关税为10%,则可知,若从澳大利亚进口,可少征关税0.5万
美元。
在审定成交价格筹划法中,一定要注意有些费用是不用计入完税价格中去的。对
于买方佣金、回扣的费用,一定要单独计价,并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这样就可以正
大光明地减少税收。例如,在上述这笔交易中,发生了5万美元的回扣,如果没有在完
税价格中扣除,将会平白无故地多缴0.5万美元的关税。
(二)成交价格未经审定的筹划
对于企业来说,成交价格是否审定是可以选择的。如果审定海关价格对自己有利,
则尽量让税务机关审定成交价格,以降低税负;如果企业估计以成交价格审定的产品
的价格会高于不能审定成交价格下的估价,就可以通过某些办法达到这一点,具体说
明如下:
1.对于稀少产品价格的筹划
这里的稀少产品指的是目前市场上还没有的或很少有的产品。如刚出来的新产品、
特种资源等。由于这类产品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而且预期的价格往往要高于市场上
类似产品的价格,这为完税价格的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某国内企业进口一种高新
技术的全新产品,这种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没有确切的价格,但由于产品刚上市,
其价格将远远高于类似产品的价格。假如,购买该产品的价格为300万美元,而类似产
品的市场价格为220万美元,那么在海关进口时,应该尽量压低产品价格,如以200美
元报关,海关如果认为合理,则可以放行;如果认为不合理,则也只能以同类产品进
行调整,其价格为220万美元,还有80万美元无需缴纳关税。
2.利用有关法规的筹划
纳税人可以对我国现行的关税法规进行仔细研究,就可以发现其中有很多可以利
用来进行关税筹划。例如,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
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
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而第十七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
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比较这两条,可知纳税人缴不缴单据是可以选择的,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可以将
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单证,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
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如果某种商品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从
而减轻关税税负。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法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筹划法,关键是要充分理解什么是出口完税价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
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完税价格,应该考虑其中的出口货物的运费。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
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
运,即从内地口岸之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费应予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
如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法定
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要想减少出口关税,可以找到一家企业,既购买
它的产品,又要求其运输,并将一部分货物的价款转移到运费上,即适当地降低货物
的价格,但是不能降得太多,以免遭到税务机关的调整。将降低的货款变为运费,然
后在出口报关时,将运费从离岸价格中扣除。如某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原来的价款为
1000万元,运费10万元;购买的货物由销售公司运输,因此,可以与销售公式达成协
议,将货物价款变为980万元,运费30万元。减少的20万元不用缴纳关税,而对销货方
来说,没有什么损失。
在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时,还应注意到支付给国外的佣金。我国《进出口关税
条例》规定,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
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由此可知,将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单列可以减
少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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