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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出口加工区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2000年6月,国务院正式下发《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对于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决定在北京、深圳、天津等地设立15 个出口加工区的试点。出口加工区的设立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那么, 什么是出口加工区呢? 所谓出口加工区是指在一个地区为那些从事出口加工为主的企业划出一块专门的 区域,凡是进入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在购买国内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时,这些设备 和原材料均可以视同出口,享受有关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加工区与现有的保税区相比,主要有这样几个特征:出口加工区内的产品只 能出口,不能销往国内;出口加工区内不能有居民,也不能有生活服务设施,而保税 区一般有生活服务区,进入出口加工区即视同出口,保税区则是装船见单后才能认定 为出口。 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的关键是出口退税政策。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购买国内设 备与原材料时,视同出口。具体而言,从区外进入区内的加工企业所使用的国产机器、 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办公 用建筑材料等,经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 关单后,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此次被国家批准的我国第一批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共有15个地区,它们是:辽宁大 连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北京天至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山东 烟台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 加工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福建厦门杏林出口加工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广 东广州出口加工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吉林浑春出口加工区。 有了这些出口加工区,对有出口加工业务的企业来说,绝对是一个极好的消息。 (1)分离出口业务,在出口加工区建立关联企业,包括子公司等。对于既有出口加 工业务,又有内销业务的企业,最明智的做法是将出口加工部分从本企业分离出去, 将出口加工业务迁到出口加工区去。这样,企业用来生产出口加工业务的机器、设备、 办公用品都能够视同出口,享受退税的好处。当然,这只是一种思路,其实完全可以 在出口加工区设立关联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设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加 工区的关联企业购买货物后,就可以享受退税,这相当于商品出口环节的提前。 (2)购买国内的机器与原材料。按照以前的规定,来料加工企业采用国内原材料不 享受退税,如今,在出口加工区就可以享受退税。因此,区内的企业应该根据本公司 的具体情况,尽量购买国内的设备与原材料,这样可以充分享受优惠。 (3)尽量将本公司的设备、办公用品等转移到出口加工区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 产品能在加工区生产的话,则应该转移到加工区去生产。这是因为我国的增值税是生 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如果能将固定资产尽量放到出口 加工区的话,则可以减少产品中包含的税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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