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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出口方式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 竞争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为了鼓励货物的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税率,这意味着出口货物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 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对于有出口经 营权的企业来说,出口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营出口;一种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 口自产货物。以这两种方式出口货物都可以获得免税并退税,它们是否一样呢?具体讨 论如下: 假设有某中外合资企业甲以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工业产品全部用于出口,2000年 自营出口产品的价格为702万元,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无上期留抵扣税金。 1.当该种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7%时 (1)企业甲自营出口,且实行“免、抵、退”政策,企业甲当年实际增值税税负= [702×(17%-17%)-80]万元=-80万元,即企业甲可从税务机关得到退税80万元。 (2)若企业甲通过关联外贸企业乙出口,企业甲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702万元(含税 价格,不含税价格为702万元/1.17=600万元)出售给企业乙,企业乙再以同样的价 格将产品出口。两个企业当年实际的增值税税负=(600×17%-600×17%-80)万元 =-80万元,即两企业可从税务机关得到退税80万元。两者结果是一样的,这是否说 明两者没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不然,下面让我们改变一下条件。 2.当该种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9%时 (1)企业甲自营出口,且实行“免、抵、退”政策,企业甲当年实际增值税税负= [702×(17%-9%)-80]万元=-23.84万元,即企业甲可从税务机关得到退税23.84 万元。 (2)若企业甲通过关联外贸企业乙出口,企业甲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702万元(含税 价格,不含税价格为702万元/1.17=600万元)出售给企业乙,企业乙再以同样的价 格将产品出口。两个企业当年实际的增值税税负=[600×17%-600×9%-80]万元= -32万元,即两企业可从税务机关得到退税32万元。 由于两者是关联企业,企业甲可以以更低的价格销售给企业乙,比如为585万元, 此时不含税价格为585万元/1.17=500万元。企业乙再以702万元/1.17=600万元 的价格出口,这样两个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500×(17%-9%)-80]万元=-40 万元,即两企业可以从税务机关得到退税40万元。 由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一般性的结论:如果企业采取一般贸易形式, 即企业当期的投入料件全部来自于国内采购,并且出口退税率小于增值税率时,选择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如果退税率与增值税率相等时,不管是选 择自营出口还是选择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没有什么区别。 上例中,我们研究的是企业当期投入料件全部来自于国内采购的情况,但在实际 生活中,许多企业的原材料来自于国外进口,即我国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此时,上述结论不成立的,具体论证如下: 假设有某中外合资企业甲在2000年要出口价值为1053万元的自产产品,产品无内 销,当期投入进口料件到岸价格为600万元,国内采购料件价格2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 200万元/1.17=170.94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9%,无上期留抵 税金。 若企业甲通过外贸企业乙出口,假设企业甲以价格10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0万 元/1.17=854.7万元),企业乙再以1053万元出口,当期两关联企业应纳增值税= [854.7×(17%-9%)-170.94×17%]万元=39.3万元。 若企业甲自营出口,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1053-600)×(17%-9%)-170.94 ×17%]万元=7.18万元。显然,其税负轻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税负。 我们可以得到一般性的结论: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式下,生产企业在选择出口方 式时,必须权衡进料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价格,以及出口价格等,从而选择最有 利的方式出口。对于自营出口来说,用它自身的优势,那就是可以通过调整国内料件 与出口料件投入比例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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