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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出口退税方式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税又退税的 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 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 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然后 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 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 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 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一律由原出口免税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 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这意味着我国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与别的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好呢?从长期来看, 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具 体筹划如下: (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 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主要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 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 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是按季度进行退税的,而且退税是有条 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是退税,也是不充分的, 这样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 (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方法比较有利。因 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 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 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在实际生活中,确实有许多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出口退税方式。如大连的 东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该企业是以生产水栓五金配件为主的生产型外资企业, 该企业经过深思熟虑后采用了“免、抵、退”方式。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该企业内销 的比例比较大,出口、内销各占50%左右,这样该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 进项税额抵销部分销项税额,减少资金的占用。大连造船新厂的财务处领导对两种退 税方式有很深的感触,他们认为,虽然“先征后退”方式征收多少税就退多少税,但 这其中还涉及到一部分的地方税要缴纳给地方政府。例如,如果企业先缴纳了1000万 元税收,则企业很快就会收到1000万元的退税款,但就这1000万元的增值税款,企业 要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附加费,即缴纳100万元的地方税,若采用“免、抵、 退”方式,企业则不必缴纳税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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