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转让定价筹划案例分析——对公司所得税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税率的高低决定了税
收负担的轻重。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反映了税收负担的基本状况。在各国的所得税
制度中,采用的税率大致可划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而世界各国由于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不同,他们的税收立法也不尽相同,所确定的税率肯
定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高,有的国家则低。因此,这种税率上的差异客观上也为纳
税人对纳税避重就轻的选择创造了前提条件。
(一)直接利用两国(地)税率差异的筹划
例如,A、B两个国家,两国的税率不同,A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而B国的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有甲、乙两公司,甲公司在A国,乙公司在B国,乙公司
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零部件,由乙公司加工后出售,下
面我们按照正常价格销售和转移定价交易,比较一下转移定价获得的税收利益见表
18-1和表18-2。
1.按照正常价格销售
表18-1 按正常价格销售的利润和税额
(单位:万美元)
销售收入 成本 利润 税率 税额
甲公司 100 50 50 50% 25
乙公司 300 250 50 30% 15
从图18-1中可以看出,甲公司按照正常价格100万美元销售,乙公司按照100万美
元购买,则公司集团总税负为40万美元。
2.按照转移价格销售
表18-2 转移价格后的利润和税额
(单位:万美元)
销售收入 成本 利润 税率 税额
甲公司 70 50 20 50% 10
乙公司 300 220 80 30% 24
从图18-2中可以看出,甲公司按照转移低价格70万美元销售给乙公司,减少了自
己的利润,使乙公司的成本由250万美元减少到220万美元,增加了乙公司的利润,而
由于乙公司所在国的税率较甲公司所在国低,因而从整个集团公司的角度来看,使集
团公司的整体税负减少了(40-34)万美元=6万美元。
例如,美国纽约有一M跨国公司,它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其一子公司Q设
在英国伦敦,所得税税率为50%,今由M母公司把成本为6000美元,原应按9000美元
作价的一批货物,抬高到按15000美元作价,销售给它的英国伦敦Q子公司,Q子公司
最后以17000美元的价格售出集团之外。我们试比较一下M公司原应负担的国际税收,
同它抬高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的国际收入分配标准以后,实际负担的国际税收的情况。
M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收=(9000-6000)美元×30%+(17000-9000)美元×50%=
4900美元
拾高国际收入分配标准后,M公司实际只需负担的税收=(15000-6000)美元×
30%+(17000-15000)美元×50%=3700美元
上述计算表明,M公司利用抬高其母公司对它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的分配标准,
可以实现少缴税款1200美元,占应缴税款(4900美元)的24.49%。
由于各国税率的差别,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
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
配费用,都将导致整个跨国集团关联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从而增强了集团整体的竞
争实力。
(二)利用低税国(地)的间接筹划
例如,有一集团公司,它有三个分公司甲、乙、丙分布在A、B、C3个国家,这3
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40%、20%,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零部件,甲
公司以5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一批零部件,按照20%的利润率计算,甲公司应该以60
万美元的价格标准将这批材料转售给乙公司,然后乙公司以100万美元的价格将制成
品出售,按照这样的做法,甲、乙两公司的税负为:
甲公司:(60-50)万美元×50%=5万美元
乙公司:(100-60)万美元×40%=16万美元
该集团公司的税负总额为=(5+16)万美元=21万美元
但如果甲公司不采用直接向乙公司供货的方式,而是以55万美元的低价出售给丙
公司,再由丙公司以9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然后由乙公司以100万美元的价
格将制成品出售,按照这样的做法,甲、乙、丙公司的税负为:
甲公司:(55-50)万美元×50%=2.5万美元
乙公司:(100-90)万美元×40%=4万美元
丙公司:(90-55)万美元×20%=9万美元
该集团公司的税负总额为=(2.5+4+9)万美元=15.5万美元,用转移定价方
式可以使公司的总体税负减少了(21-15.5)万美元=5.5万美元。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减轻公司税负的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方式,主
要是将公司的利润从高税率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减轻集团公司的税负,从而
获取纳税筹划的利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