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7颁布时间:2002-01-08
2002年1月8日 深国税发[2002]7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一)享受优惠的产品的销售额,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在申报表上单独列示。
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如要求单独核算,须按深国税发[2001]510号通知执行;不能单独核
算的,要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申请优惠的产品,须取得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项目)”的批件和相关产品鉴定报告。
(三)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
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年终后以年度为计算期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
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四)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
即退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并附以下资料:
1、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2、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3、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
4、相关产品鉴定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主管分局、区局审核同意后,将《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按月分经
济性质归集,拟文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报市局(流转税处、涉外税处)审批。市
局核批后,由计划征收局按照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五)对于200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
范围产品销售,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计算有关应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提出申
请,经区局(分局)审核报经市局批准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二、享受有关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一)对于符合优惠范围的产品,须在每年年初或有关业务开展后一个月内,向
主管分局、区局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供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项目)”的批件和相关产品鉴定报告。税务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批
复。
(二)享受优惠的产品的销售额,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如
要求单独核算,须按深国税发[2001]号通知执行;不能单独核算的,要按销售
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时,一般纳税人按如下办法填写,将减半征收的产品的销售额二分之一
值按应税货物填入申报表,在申报表上单独列示,另二分之一值按免税货物填入申报
表;其进项税额的二分之一值按“免税货物用”作进项转出。小规模纳税人按如下办
法填写:首先将减半征收视同全额征收,按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中1-5栏,然后计
算减半征收的税额,并把此计算结果填入申报表中“减免税额”栏中,再按规定填报
申报表其他栏次。申报时一并附报《深圳市增值税减征项目增值税计算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 财税[2001]19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
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
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
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
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
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
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
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
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
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
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
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
-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
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
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
程明年初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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