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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珠地税发[2001]324号颁布时间:2001-11-25

     2001年11月25日 珠地税发[2001]32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成日期的界定:1998年6月30日建成并于1999年8月1日前仍未出售的普通 住宅,及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 工验收后所发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建成日期,具体是指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核发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所署的竣工日期。   二、实现销售时间的界定。   1、普通住宅的销售实现时间仍以粤地税发[2000]79号文的规定为准;   2、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签定预售契约的 日期为实现销售时间。对在2001年1月1日前签定预售契约的,不论其售房收入是在 2001年1月1日前或后收取,均不属免税范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 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 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 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 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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