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1]432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粤地税函[2001]43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
[2001]2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是经过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是国
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你市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凡依照你市物价、
教委、财政、民政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1]66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及取得非学历教育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