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1]432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粤地税函[2001]43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 [2001]2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是经过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是国 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你市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凡依照你市物价、 教委、财政、民政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1]66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及取得非学历教育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