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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委、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暨1999年我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经能[1998]610号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日 粤经能[1998]610号 各市经委(工业委、经发局)、贸易委(商委、贸发局、财办)、财政局、国税局、 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粤 经能[1997]605号文的要求,本着加强管理,落实国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 税收优惠的原则,在总结1998年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1999年我省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工作规范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工作仍按粤经能[1997]605 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发证书,采取由省经委、省贸委、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联文 认定的管理办法。 二、经省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而减免税优惠年限未到期 的企业(项目)需重新提出申请;因不重新申请未获重新认定者,不得继续享受减免 税优惠。 三、企业(项目)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通知随附重新修订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 表)(附表一);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建材产品必须提供 地级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废渣掺合量的检测证明文件; 5、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减(免)税申报表》; 5、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所有上报省的材料一式四份,申报表需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四、各市经委、贸易委按职责分工于1999年4月10日前将本市企业的申报 材料汇总分别报省经委、省贸委。省属、中央企业先按行业隶属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汇 总后报省经委。 附表一:重新修订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略) 附表二:《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减(免)税申报表》(略) 附件: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 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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