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委、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暨1999年我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经能[1998]610号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日 粤经能[1998]610号
各市经委(工业委、经发局)、贸易委(商委、贸发局、财办)、财政局、国税局、
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粤
经能[1997]605号文的要求,本着加强管理,落实国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
税收优惠的原则,在总结1998年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1999年我省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工作规范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工作仍按粤经能[1997]605
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发证书,采取由省经委、省贸委、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联文
认定的管理办法。
二、经省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而减免税优惠年限未到期
的企业(项目)需重新提出申请;因不重新申请未获重新认定者,不得继续享受减免
税优惠。
三、企业(项目)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通知随附重新修订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
表)(附表一);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建材产品必须提供
地级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废渣掺合量的检测证明文件;
5、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减(免)税申报表》;
5、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所有上报省的材料一式四份,申报表需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四、各市经委、贸易委按职责分工于1999年4月10日前将本市企业的申报
材料汇总分别报省经委、省贸委。省属、中央企业先按行业隶属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汇
总后报省经委。
附表一:重新修订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略)
附表二:《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减(免)税申报表》(略)
附件: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 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