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4]91号颁布时间:2004-07-09
2004年7月9日 厦地税发[2004]9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
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文)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
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厦
府[2004]123号)要求,我局对涉及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
将取消的29项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给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在各办税服务场所
张贴宣传、登录我局对外网站。各基层局从发文即日起,一律不得再受理已取消的地
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有关已取消的地方税务行政审批事
项,可继续进行审批,但要抓紧完成。
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有关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落实工作,做好后续监督
和管理。市局将把已取消的地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列
入今后执法责任制检查的重点,必要时将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地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文)及厦门市政府关于废止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的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29项地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如下,
对这次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政
策的法定条件,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证明;二是强化税收日常管理。税务机关将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
好对纳税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评估:三是加强事后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采用书面评
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 项 目 名 称 原 设 定 依 据 备注
号
1 企业所得税税前 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国务院取
弥补亏损核准 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第5条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 消第170
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 项
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主
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
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2 外国企业和外籍 部门规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 国务院取
个人向中国境内 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消第178
转让技术取得收 [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 项
入免征营业税的 术的,需要免税的,经企业批准,报总局批准。
审批
3 外籍纳税人固定 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 国务院取
在一地申报缴纳 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10条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几个地方 消第180
个人所得税的审 工作,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
批
4 纳税人成本计算 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国务院取
方法、间接成本 第12条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消第182
分配方法、存货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 项
计价方法改变审 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批
5 企业技术开发费 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国务院取
加计扣除的审批 [1999]4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 消第183
费加计扣除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机关下达审核确认书, 项
纳税人实际执行情况达到加计扣除标准,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
行。
6 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国务院取
高新技术开发区 税字[94]001号)规定: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 消第184
内的高新技术企 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自投 项
业减免税审核 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7 企业所得税预缴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 国务院取
期限的核准 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 消第186
小,具体核定。 项
8 应税外国企业代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国务院取
表机构按经费支 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2条规定: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可以经申请, 消第191
出额换算收入计 报总局批准后,可以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项
算征税的审批
9 对外籍个人住房 部门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国务院取
补贴、伙食补贴、 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 消第192
洗衣费、搬迁费、 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 项
出差补贴、探亲 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
费、语言训练费 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免
等免征个人所得 征个人所得税。
税的审批
10 对外籍个人在中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 国务院取
国期间取得来华 奖金确定纳税义务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46号)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 消第193
之前的工资薪金 期间取得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不 项
所得不征个人所 征个人所得税。
得税的核准
11 对个人认购股票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 国务院取
等有价证券而从 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第2条规 消第194
雇主取得补贴收 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补贴收入较多,一次缴税有困 项
入分期计入应纳 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月计入工资薪金
税所得额的核准 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部分行业企业广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 国务院取
告费税前扣除标 知》(国税发[2001]89号)第2条、第3条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 消第196
准的审批 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 项
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
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
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
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13 软件企业认定和 部门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国务院取
年审 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新创办软 消第198
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对国家规 项
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未享受免税政策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批准。
14 工效挂钩企业的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国务院取
计税工资核准 [1994]250号第2条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 消第199
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 项
关核准。
15 货运业自开票纳 部门文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第 国务院取
税人和代开票纳 17条规定:“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 消第201
税人营业税减免 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 项
认定 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
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
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省级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加强对营业税减税免税的管
理办法。”
16 关停企业闲置和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取
尚未利用的占地 的通知》((89)国税地字140号)第9条“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 消第203
暂免征收土地使 用”、第10条“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第12条“对企业范围内 项
用税的审批 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
征收土地使用税。
17 微利、亏损、停 部门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 国务院取
产、撤销企业, 定》((86)财税地字008号)第18条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20条“对停产、 消第204
房屋大修停用半 撤销后企业房产闲置不用的”;第24条“对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 项
年以上暂免或暂 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暂免或暂不征收房产税。
不征收房产税审
批
18 单位和个人(不 部门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 国务院取
包括外资企业、 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消第206
外籍个人)从事 税字[1999] 273号)第二条第(三)的第1部分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 项
技术转让、技术 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
开发业务免征营 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免征营业税的,须经省级税务主
业税的审批 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9 集成电路设计企 部门文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 国务院取
业及产品认定 第7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消第213
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 项
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
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认定时,
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20 资源税扣缴义务 部委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 国税函
人资格审批 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 〔2004〕
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 817号文
证及报告表” 废止
21 合伙企业投资者 部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国税发
变更个人所得税 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 〔2004〕
汇算清缴地点审 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 81号废
批 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 止
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
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
22 提取坏帐、呆帐 部委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 国税发
准备金的审批 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 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 〔2004〕
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82号
23 金融保险企业办 部委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 国税发
公楼、营业厅装 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 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 〔2004〕
修费税前扣除的 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扣 除 。未经主 82号
审核 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 ,不得在税前扣除。
24 汇总纳税企业统 部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国税发
一调剂使用业务 税函〔2000〕9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2004〕
招待费和业务宣 知》(国税发〔2000〕147号)分别规定,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 82号
传费的审核 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
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
司所属省级和省级以下电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
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25 邮政电信企业购 部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国税发
置仪器仪表、监 税发〔1999〕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2004〕
控器支出税前扣 知》(国税发〔2000〕147号)规定,邮政、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82号
除的审批 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
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26 非货币性资产投 部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资确认所得、债 (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 〔2004〕
务重组所得、捐 税务总局令 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 82号
赠收入均匀计入 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
应纳税所得的审 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
核 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
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
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
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7 对生猪定点屠宰 地方政府规章:《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公 厦门市人
的税收管理 布,第69号修正)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进场征收屠宰税,亦可委托屠宰场 民政府令
代征。委托代征应付手续费。”第二十一条“ 所有零售肉摊必须出具检疫 111号和
证明和税务部门签发的已纳税证明,否则按私自屠宰和偷漏税处理。” 厦府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猪肉品市场管理的通告》 [2004]12
第一条“…偷漏屠宰税的,由税务部门按全省统一税额实施补税和罚款”第 3号文废
四条“…税务部门要加强稽查力度,对生猪屠宰和猪肉品经营中 的偷税行 止
为要依法处罚…
28 道路运输发票的 地方政府规章:《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公布, 厦门市人
使用和管理 第101号修正)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行业务结算必须使用道 民政府令
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或其它票 111号废
据。专用发票的设计和印制,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 止
第三十三条“专用发票由运政机关向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领取,并负责发放
及其用、存、销管理,同时接受市地方税务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
29 对新生劳动力自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厦府办[1999]122号) 厦府
谋职业的税收优 第六条“…自谋职业者,可在税收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交纳管理费等方面 [2004]12
惠 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3号文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