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3日 厦国税发[2004]98号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3]9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
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营造纳税环境、提供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
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
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
时报告。
二、关于评定对象
由于评定所需信息量大,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能为评定工作提供足够支持,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员普遍紧张。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基层工
作的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信
用等级评定对象暂确定为以下两类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经国
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虽未经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检
查,但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评定要求的纳税人。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
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今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具
体工作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将评定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三、关于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的分值细化标准按照《厦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
(见附件3)执行。
四、关于评定组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局评委会”),由双方分管征管部门的领导和征管、法规、稽查、监察等部门的
主要领导组成,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核定、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局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信息交换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厦
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
各基层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设立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委员会(以下
简称“基层局评委会”),由各基层局的分管征管部门的领导和征管、法规(税政)、
稽查、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
检查和监督工作。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信息交换
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征管(税政)部门。
四、关于评定程序
(一)初步确定
“基层局评委会”对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具备法人
资格的纳税人,应依托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检查结果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
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填写《纳税人纳
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见附件4),分别将该表报“市局评委会”办公室(国地
税分别先报各自征管部门)。
对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虽未经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检查,但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
评定要求的纳税人,均应在一个月内,组织人员根据评定内容,对纳税户的评定年度
内(两年)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凭证帐簿、税款缴交入库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托各
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检查结果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考评,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
(见附件4),分别将该表报报“市局评委会”办公室(国地税分别先报各自征管部
门)。
鉴于岛内实行一级稽查制度,因此,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
部门应按照要求将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的所有企业的检查情况先填写《纳税人纳税信
用等级初步确定表》(见附件4)后报送各企业所辖主管局,以便各主管局能够准确
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二)核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将各自各基层局初步评
定的结果提交“市局评委会”,由“市局评委会”召开联席会议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研
究核定。核定,使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附件5)。
(三)A级纳税人的公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定的纳税信用
等级为A级的,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
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双
方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由该评定委员会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
各方。
(四)评定周期
评定时间:内资企业定于每年的5-6月份进行评定,各基层主管局必须于评定
年度的6月20前将内资企业初评结果报送市局“评委会”,市局“评委会”必须于
7月10日前研究完毕并在七月底前公示完毕;外资企业定于每年的6-7月份进行
评定,各基层主管局必须于评定年度的7月20日前将外资企业初评结果报送市局”
评审会”,市局”评审会”于8月10日前研究完毕并在8月底前公示完毕.
参评对象的评定周期:纳税户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五)动态管理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各基层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实施动
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各“基层局评
委会”应提出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由“市局评委会”研究后重新
认定等级并告知有关各方。
五、关于2004年评定工作安排
对内资企业,各基层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2004年6月前对本办
法确定的评定对象2002——2003年度开展一次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根据初步
确定结果,认真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并于6月20日前,将该
表分别报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对外资企业,各基层主
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4年7月前对本办法确定的评定对象2002
——2003年度开展一次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根据初步确定结果,认真填写《纳税
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并于7月20日前,将该表分别报送厦门市国家税务
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
六、其它事项
(一)根据征管范围划分,仅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根据《厦门市地
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厦地税发[2003]89号)的
有关规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为便于操作,本通知中“两年内”均按两个会计年度内计算。
(三)本通知中的检查,是指稽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厦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略)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表(略)
4.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