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定额定率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4]78号颁布时间:2004-05-31

     2004年5月31日 厦地税发[2004]7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定额定率存在应纳税营业额定额偏低、税收 征收率偏高的问题。为如实反映该行业的经营情况和营利水平,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 业的管理,经调查测算,决定在维持总税负不变的前提下,对我市的出租车的定额定 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出租车应纳税营业额的定额,由每辆每月9,500元调整为每辆每月 12,5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则由原来的6.5%调整为4.83%(其中营业 税3%、附加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余为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