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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278号颁布时间:2004-08-12

     2004年8月12日 苏国税函[2004]278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 101号)悉,经研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要求,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 东分公司和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于我省对跨地区经营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采取的是按月预征、年终结算的 征收方式,故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和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 公司每月汇总申报的增值税应补(退)税额,在申报当月暂不予以补(退),待年度 终了后结算时一并处理。   二、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省内发生 的非油气产品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应按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6%预征率计算增值 税,并向应税业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跨省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国家税 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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