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洪泽县高涧供销合作社废金属回收经营部废旧物资加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282号颁布时间:2004-08-16
2004年8月16日 苏国税函[2004]282号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财税[2001]78号文有关规定的请示》(淮国税发
[2004]51号)悉。经研究,现对洪泽县高涧供销合作社废金属回收经营部加
工废旧物资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洪泽县高涧供销合作社废金属回收经营部将购进的铁屑用自制电动筛机筛选后,
再对粗大的铁屑进行机器粉碎,其行为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的对
购进的废旧物资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行为,属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的
行为,故对加工产生的铁粉不能执行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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