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7日 苏国税函[2004]28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
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各地应依据《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一
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监督管理,切实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防患于未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
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