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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027号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黑国税发[1999]027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税收票证种类   通用完税证、涂碳型通用完税证、POS机完税证、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涂 碳型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壹元、贰元、伍元、拾元)、限额完税证 (叁佰元、伍佰元两种面值)、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罚款收 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代扣代收凭证、自收税款汇总缴 款书、通用缴款书、税收(稽查专用)缴款书。   第二条 印制与保管   一、印制   1. 各种税收完税证、缴款书、收据、凭证、证明等由省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印制。 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2. 为了使印制工作具有计划性,各地要按省局要求及时编报税收票证半年领用 计划表,作为全省印制和下发的依据。   3. 在印制中,省局监督印制质量。   二、保管   1. 省内各级国税机关要设有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的完税专用库房,分局、 所要设有专用保险铁柜,使用人员要有专用包装。   2. 负责完税证保管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首先做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 和鼠咬等安全工作,其次要分类定位存放,做到取用方便,整齐干净,达到规范化的 标准。   3. 征收人员外出执行税收公务时,完税证务必随身携带。不准带完税证参加非 公务活动。   4. 负责保管完税证的人员和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征代扣单位(人)解除委托 代征代扣工作时,都必须将完税证交接清楚,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 离岗或解除委托。   5. 已填开的完税证报查联要按规定年限妥善保管,销毁时间随同会计档案一并 进行,并报地市局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准销毁。   第三条 领发与使用   一、领发   1. 省局下发税收票证,严格按照各地编报的领用计划进行,并且只对各地市国 税局。   2. 各地市到省局,各县(市)到市、地局领取税收票证,要指派专人,使用专 用封闭车。领取人要携带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并且必须持有票证领据,领发双 方要共同点验,确认无误后在领据上互相签章,严禁无据领取或委托非税务人员代领, 各种完税证不得邮寄。   3. 各分局、所票证员到县(市)局领取税收票证,凭票证领据办理。税务人员、 代征代扣单位到分局、所办理领发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一册), 领发时由双方共同拆包清点,点清后由发证人将完税证字轨、号码、数量填写在结报 手册上互相签章,税务人员之间不得互相代领。   4. 省局每半年、地市局每季、县(市)局每月下发一次票证。发放量掌握在适 当范围内,对使用完税证征收的人员要严格控制手中存量。城镇的征收员不超过三日 的使用量,POS完税证可适当放宽使用,乡村的不超过两周的使用量,代征代扣单 位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请领。   二、使用   税收票证的使用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领导,严格要求。   1. 完税证在领用时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 发现问题,逐级反映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2. 填开时要按省局下发的标准样填写,字迹要清楚,计算要正确,不得涂改、 挖补,更不得单页填开或用铅笔填开。   3. 完税证要按字号顺序使用,全份一次复写,出现填写错误,要加盖作废戳记, 或写明作废字样,全份保管,按规定上缴,不准私自撕毁。   4. 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必须坚持“一税一票”。要坚决执行下列十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作为转账凭证;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必须按顺序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5. 对集贸市场的定额完税证,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用此证征收固定个体 工商业户的税收。   第四条 作废与停用   一、作废的票证,经分局、所的管理人员审查,由分局、所长签字,按期与已填 用票证报查联,随同缴销报告表,上报县(市)局计财股,核查后装订保管,按规定 期限进行销毁。   二、经印发机关通知停用的票证,应由县(市)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 数量无误后,编造销毁清册,经县(市)局长批准,指定专人监销。   第五条 长短与损失   一、长短处理   1. 长出或短少完税证,查明系属账务处理错误,在票证账簿有关栏以红字冲正 或补记。   2. 属于原本长出或短少,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报发放机关核实无误后,由 印发机关通知领取单位,以作废注销,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3. 属于多发少发的经领发双方查明后,补填领据,增加或减少领取数。   二、损失处理   1. 破损、错号、印刷字迹不清楚及不全等完税证,全份或全本由县(市)局送 地市局销毁,在报表中以作废处理。   2. 丢失完税证,在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后声明作废,并通过有关地区协助缉 查。如属盗窃案件,应立即报清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于20日内逐级向地市、 省局写出书面报告。   3. 丢失完税凭证的赔偿:   (1)有价证券照价赔偿。   (2)税收通用完税证每份赔偿300元。   (3)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500元。   4. 20份以内(含20份),由地市批准处理;20份以上,在省局批准核销。   5. 丢失完税证,在调查清楚丢失情节后,当事人要做出书面检讨,对当事人给 予处罚之后,报省局批准核销。   第六条 缴销与检查   一、缴销   使用完税证进行征收的国税机关按如下要求进行缴销。   1. 城镇的征收人员每天,乡村和代征代扣单位(人)每周,边远地区(距基层 分局、所经地50公里以上)的每两周,持已填用的完税证,连同所收税款和票款结 报手册到基层分局、所办理缴销。   2. 缴销时,票证管理人员要清点完税证数量是否正确,号码是否连续,票款是 否相符,所收税款是否遵期入库,发现跳号使用、份数不对或票款不符的,要及时查 清并向有关领导报告,作废的完税证要全份收缴,不得留页、少页。   3. 各基层分局、所最少每旬到县(市)局办理一次缴销,缴销时应进行自收税 款缴款书入库税额与所附完税证税额复核,无误后填报完税证缴销表一式两份,互相 签章,作为缴销入账凭证。   二、检查   完税证库存盘查和使用情况检查是完税证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1. 省局每年,地市局每季,县(市)局每月必须对库存完税证进行一次全面盘 点,保证账表与实际相符。   2. 基层分局、所票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代征代扣单位要结合完税证缴销, 分别按日、旬、月不同时间进行清点盘查,保证不出差错,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领导 报告。   3. 省局每年要对个别地市或县(市)局的完税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以便 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4. 地市局每半年,县(市)局每季度要对所属局的完税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对个别基层分局、所重点进行换票抽查,换票抽查的范围和人数由各地根据情况 自行掌握。   5. 各基层分局、所对完税证用票人员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换票检查。主 要采取报表联与收据联相对照的办法,监督征收人员奉公守法,纳税人依法纳税。   第七条 账表与报告   一、账:省、地市国税局要按类建立完税证出纳账,县(市)国税局、分局、所 在建立出纳账的同时,要按分局、所,按人分类建立结报手册,按日记载完税证的领、 发、用、存、损失、作废、销毁等情况,按月累计,年终结账,年初立账,不得跨年 度使用。   二、表:各地市县局要以账做表。做到账表相符。   三、报告:各地市局每半年,县(市)局每季要向上级局报告一次完税证管理工 作情况,以便下情上达,加强管理。   第八条 奖励与处罚   省局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完税证管理工作的领导,注意调动票证工作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对那些长期以来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对管理工作 搞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给予严肃的批评乃至处罚。特别是对那些丢失完税证、积 压、挪用税款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对利用完税证贪污税款,没构成犯罪的要责令其 退还全部赃款,并予以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已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九条 各地市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如有与省局办法有抵触 的,需报省局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从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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