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其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22号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黑国税发[2000]12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省国税系统其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国税系统其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其他资金的管理,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国家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
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有关加强其他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性质。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资金是指除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拨款以外
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各种收入性资金。
第二条:管理原则。其他资金要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归口,两权分离,规范使
用,全额反映,全程监控”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是指其他资金统一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计财部门集中统一管
理,全额纳入经费预算,并账并表。计财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的制度和财务审计工作。
(二)“分级归口”是指其他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各级管各级,由本级计财部门
负责汇总逐级上报。
(三)“两权分离”是指其他资金的管理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管理权归各级国家
税务局的财务部门,使用权归资金拥有单位,使用资金的部门必须建立相关的开支制
度。
(四)“规范使用”是指其他资金要按规定的用途和规定的程序报批后使用。
(五)“全额反映”是指所有其他资金均要并表入账,统一核算,全额反映,严
禁私设小金库。
(六)“全程监控”是指其他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全过程要置于财务审计
监督之下,公开透明,相互制约。
第三条:其他资金归口计财部门统一管理后,其他各部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
按第二条的原则办理。计财部门的拨款只对下一级计财部门和本级机关财务部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其他资金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拨付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给予的各种超收
(增收)分成、奖励、补助及各类返还;
(二)提退资金,包括按规定从国库办理提退的代征代扣手续收入、代征地方其
他收入手续费等;
(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是指对闲置房屋、交通工具、专用设备等按照固定资
产处置权限进行变卖所得到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各种闲置房屋、临街门面、交通工具等对外出租取得的租
金收入;
(五)税务登记证照工本费收入和发票差价收入;
(六)各种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各种捐赠收入;
(九)定期发行的书刊杂志、文件汇编的发行提成和大宗办公物品、用品、设备、
装备采购的回扣款;
(十)需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其他资金的收入必须合理合法。
(一)地方财政拨款(奖励或补助)的取得要合理合法,手续要齐全。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取得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不得
扩大提取范围,不得提高提取比例。
(三)严禁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自行坐支税款,严禁将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转作行政性罚款,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严禁向纳税人拉赞助或变相摊派,严禁将代
管资金转作经费收入。
(四)利息的取得要合法,利息收入要及时进账,并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五)公费医疗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按有关规定取得公费医疗经费。
(六)住房基金收入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七)其他零星项目收入要合理、合法、手续齐全,并及时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不得坐支。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其他资金的使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
不得用于滥发钱物等不合理支出或奢侈性支出。
第七条:纳入计财部门统一管理的其他资金,并入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纳入
机关财务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有关业务经费不足,结余部分上交计财
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其他资金的开支,必须严格审批。日常业务支出不超过1000元的由
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各级分管局领导审批,大额支出应坚持集
体审议的原则,并由主要领导签批,大额支出审批额度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九条:代管资金(向纳税人收取的发票押金、纳税保证金等)的所有权不属于
国税局,应由收取单位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应退还纳税人的,
必须及时退还,不得占压,更不得挪作经费使用。
第四章 账户设置
第十条:其他资金统一归口管理后,为便于核算,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财税部门
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账户,专门用于其他资金的收支核算,各业务部门现有的账户一
律取消。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十一条:为管好用好系统其他资金,必须加强对其他资金的监督。日常监督主
要采取内部审计或财务检查的形式,以计财部门为主、监察部门为辅进行。上级局每
年都要对所辖单位的其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对违反以下规定者,应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其他资金账户开设规定,私设账户,或隐瞒其他资金收入私设“小
金库”的,一经发现,除取消自设账户外,“小金库”收入一律收缴,并取消有关责
任部门的资金使用权。
(二)利用其他资金滥发钱物和高消费支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违纪金额要追
缴入账,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
(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取得的收费、罚款、提成等收入,其
违纪金额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
责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及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事
业单位的其他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若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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