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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7]189号颁布时间:1997-07-17

      1997年7月17日  沈地税财[1997]18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字[1997]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 铁路系统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政策再次明确如下,请严格遵 照执行。   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九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应按[87]财税地字02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 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 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 润,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   凡列入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各类企业和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自 用的房产,可缓征房产税。   对非自用的房产和铁道部直属铁路局以及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 合作经营的企业(含外资企业)、集体企业等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沈阳铁路分局兴办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凡符合铁道部大包干方 案规定的,其经营收入并入铁路运营决算、上缴铁道部的单位,可缓征房产税。   3、对免税企业,用自有的房产出租或租赁、联营等形式转手承包的,均应 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对铁路系统房改后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其房产税按现行房改政策确 定征免。   二、土地使用税   1、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 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 地,可缓征土地使用税。   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 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 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等的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2、由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 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 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3、凡土地使用税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使用的 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4、铁路系统在沈机关单位和企业的职工宿舍不属于铁道部经济大承包方案 范围。因此,对其职工宿舍和房屋用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对方地企业占用铁路的土地,无论是否向铁路部门交纳土地占用费,均 应由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6、铁道部所属各工程局的交通战备器材仓库占用的土地,不属于经济大承 包范围,应由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各分局要按上述精神对所分管的企业、单位在7月末前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 检查,对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征税。   本通知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 己征的不退,未征的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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