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8]6号颁布时间:1998-02-06

     1998年2月6日 沈地税财[1998]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辽地税计[1997]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8年2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证工本费 收据》原《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作废。   二、各基层局要将剩余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于2月 15日前缴回,同时领用新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证工本费收据》,年终分 别结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