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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

国科发成字[1995]363号颁布时间:1995-01-11

     国科发成字[1995]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 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保密办: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加强对国家秘密技术的管理, 摸清我国国家秘密技术的底数, 1994年国家科委组织了36个行业的专家,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部委根据[91]国科发成字348号文于 1992年、1993年上报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已经国家秘 密技术审查领导小组确认。 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核准为 国家秘密技术的446个项目以《MMJS95》软盘形式内部发布。发布的国家秘 密技术项目按所确定密级管理,并作为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海关监管失泄密案件查处 的依据。   《MMJS95》软盘的管理、原上报项目的审查结论及处理办法请遵照《国家 秘密技术数据软盘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秘密技术审查情况的说明》执行。 附件:一、关于国家秘密技术审查情况的说明 二、国家秘密技术数据软盘管理办法 附件一     关于国家秘密技术审查情况的说明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已由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现就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上 报、审查、确定、发布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上报初审情况 根据[91]国科发成字348号文,截止1993年4月,全国5000多个 单位经国务院39个部委科技司和4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共 上报项目8314项。经形式审查确认,不属审查范围的项目3300项(军用11 59项、军民两用747项、按原密级保留项目16项、非技术类563项、专利1 16项、重复上报356项、合并70项、上报后又来函解密的130项、待95年 专家审查的75项、误报18项、其它50项)。提交行业组审查的项目5014项。   二、审查确定情况   通过36个行业听668位国家秘密技术审查专家组专家的审查,并经国家秘密 技术审查领导小组确认,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核准国家秘密技术项目446项,其 中绝密级5项、机密级34项、秘密级407项。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今后每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以通告形式发布一次,具 体项目载体为软盘,称为“MMJS数据软盘”。 2.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按所确定的密级管理,保密期限从专家组审查之日 算起。 3.国家秘密技术软盘的使用及管理,按《国家秘密技术数据软盘管理办法》执 行。   4.每次审查结果,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和省市科委根据《分项目录》通知 上报单位。   (1)已确定为非密的项目,产生单位可采用其它措施保护其权益;   (2)已申请专利的项目采用专利方式保护即可;   (3)以国防为目的或为主要目的的军用、军民两用的项目,此次均未审查,仍 按原密级和保密期限依照国防部门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4)未经审查的保留项目、非技术类项目,按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管理;   (5)94、95年上报的项目,将在1995年审查。   5.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而未上报的项目, 1996年补服。   6.1996年以后,上报范围、程序、时间按[91]国科发成字348号文 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秘密技术数据软盘》中密级和保密 期限不变的项目不再重报;新产生和调整密级及保密期限的项目均要重新填写《国家 秘密技术项目表》上报;保密期限届满而未接到国家科委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项目, 自行解密。   特此说明。 附件二     国家秘密技术数据软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动态管理,使科技保密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提高管理质量与效率,国家秘密技术的审查结果采用软盘形式按年度内部发布。   第三条国家秘密技术数据软盘(以下称MMJS数据软盘)为机密级,应严格按 照《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包括软盘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部委科技主管机构对软盘的管理 由具体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的专管人员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密局和各部委保密办也应指定专管人员负 责管理。所有专管人员的有关情况必须填写《MMJS数据软盘管理人员档案表》 (见附表一),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自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及各海关亦须根据本规定 指定一名专管人员负责管理,并填写《MMJS数据软盘管理人员档案表》,报国家 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MMJS数据软盘不得复制。如需拷入硬盘则须具备保密条件(如专用的 计算机和保密室)。如不具备上述保密条件,则应在使用完毕后,九据从硬盘上删除。 专管人员每次使用应有记录(见附表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知悉。   第七条国家科委与国家保密局定期检查MMJS数据软盘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 软盘持有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立即向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报告。软盘丢 失或内容泄露,将根据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八条专管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填写《MMJS数据软盘管理人员档案表》报 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   第九条软盘发布及更换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密局、各部委保密办 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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