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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执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出售车辆监管办法》的通知

京关涉外[1996]198号颁布时间:1996-01-11

     京关涉外[1996]198号 北京市友谊集团、北京市五龙达经贸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关关于对使馆及使馆人员出售车辆的监管工作,特制定北京海关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出售车辆监管办法》,现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出售车辆监管办法 附件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出售车辆监管办法 为了做好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出售淘汰旧车辆的监管工作,理顺工作环节, 加强关税稽征,保证税费及时入库,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北京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机动车辆监管细则》第 七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将其机动车辆转让给其它机构或他人时,受让方应限于可以进 口汽车的其它驻华机构、非居民或指定的中国商业部门。“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 北京市友谊公司(现为友谊集团)收购部为使馆和使馆人员淘汰旧车辆的指定收购部 门(以下简称收购部门)北京市贸易信托公司(现为北京五龙达经贸集团)为使馆和 使馆人员淘汰旧车辆的销售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门)。 二、使馆和使馆人员出售的旧车辆为海关监管货物,在缴纳关税及有关税费、办 结海关手续之前必须接受海关监管。 三、收购部门和销售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海关有关规定开展车辆的收 购与销售业务,履行纳税义务。 四、为了加强对上述车辆的监管,特建民车监管仓库。汽车监管库由销售部门根 据海关对监管仓库的要求负责建立并进行管理。 监管库地址:北京市信托公司青年路仓库。 五、汽车监管仓库设专人管理,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车辆入出库明细帐 册。仓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车辆入出库明细帐册及车辆进、销、存月报表等在监 管库启用前送交海关备案。 六、驻华使馆和使馆人员与收购部门议定价格后,应将出售车辆开至收购部门, 由收购部门凭盖有出售车辆使馆馆印的“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以下简称 “申请书”)一式三份,核对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车架号、发动机号、生产年限、 进口日期、排气量,加盖业务用章交售车人将车开至海关办理审批关续。 七、海关批准后,在申请书上签章,开具车辆入库通知单一式两份,将两份申请 书连同一份车辆入库通知单做关封交售车人回收购部门交车。 八、收购部门收到关封后,留下车辆入库通知单以备车辆入库时使用,在申请书 上批注、签章。将车牌照摘下,连同一份申请书交售车人到海关办理注销牌照关封后, 去车务科注销牌照。 九、售车人去车务科注销牌照后,将车务科出具的注销牌照回执交收购部门,收 购部门凭此交付车款出具收购单。 十、收购部门出具收购单三天内持海关车辆入库的通知单将车驶入监管仓库。汽 车监管库收到车辆和车辆入库通知单后,记入明细帐册,出具“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库 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监管库留存,一份交收购部门留 存,另两份由收购部门连同收购单一份、机动车交回牌照证明、销牌照通知书定期( 每周)转交海关。 十一、海关收到“登记表”、收购单、机动车交回牌照证明、销牌照通知书后, 进 行估价征税,税费每月结算一次,出具税费缴款书。汽车收购、销售部门应及时缴纳 税费,不得拖欠。海关接到收购部门退回的银行收款签章的缴款书后,在两份“登记 表”上批注盖章,一份留存,另一份交销售部门凭以出库。 十二、监管仓库应严格履行车辆入出库手续,尚未结清税费的车辆,任何人不得 擅自出库。   十三、收购部门在收购车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收购的车辆必须使用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须经海关批准;   2.达到我国交通部门规定报废年限的车辆、右舵车及残车应复运出境或放弃交 海关处理。   十四、收购汽车在监管库存放期间,管理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完好,车辆摆放要整 齐有序,留有消防通道,配置消防器材,防火防盗,确保车辆安全。   十五、车辆销售部门应将汽车的销售工作市场化,加快汽车的销售周期,减少资 金占压和库存数量。   十六、汽车监管库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对车辆入库、出库、库存等情 况作报表报海关,海关将进行核销。   十七、对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驻华机构和人员以及驻京机构和人员出售的 免税进口车辆,按上述办法办理。   十八、收购、销售部门应严格按此监管办法做好汽车的收购、销售工作,如有违 反规定的情事发生,海关将视情况依照海关法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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