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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92)国资企发第82号颁布时间:1992-12-07

     1992年12月7日 (92)国资企发第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三线建 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2) 3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有关问题的意见》。据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具体问题, 要求做出详细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2) 3号文件的精神,切 实解决好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一些具体问题,避免国有资产出现 不应有的损失,保证三线建设布局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关于三 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具 体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 3号文件)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 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切实解决好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 址国有资产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三线搬迁单位的范围包括:   (一)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列入国家“七五”、“八五”三线调整规划的 企、事业单位;   (二)列入中央各部、委、行业总公司及八省一市调整搬迁规划的三线企、 事业单位;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搬迁计划的“小三线”企、 事业单位。   凡非地处三线地区或自然条件与三线地区相似的搬迁单位,不按《意见》 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原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指搬迁单位留在原址的不动产。如: 厂房、宿舍、建筑物和难以移动的固定装备等由于无法搬迁而需要处置的资产。   三、各有关地区,部门和搬迁单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地三线建 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要认真按照《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 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三线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没有设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的地区,由当地相应机构代行职责。   四、搬迁单位要认真按照《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制定原址国有资产处置方 案,处置方案中应写明制定该方案的充分理由。如因特殊情况,原址国有资产 处置结果与被批准的方案有较大差距时,搬迁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征得其同意。   五、对于那些位于城镇边缘,地理条件较好,资产完好程度较高,需求性 较大的资产,应实行有偿转让,对于那些位于深山峡谷、人烟稀少、交通条件 较差等不具备有偿转让条件的资产,可以实行无偿划转,但不得向非全民所有 制单位无偿划转。   六、搬迁单位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凡向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有偿转让的, 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也 可以按帐面净值作为参考或转让双方采取协商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向非金民所 有制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意见》 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七、搬迁单位要认真按照《意见》第六条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国 有资产划转手续。   (一)搬迁单位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按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办理。   (二)搬迁单位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可参照财政部(79) 财企字第75号《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试行办法》和(79)财预 字第78号《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办理。   八、《意见》第七条所称“国有资产报废”,是指由于搬迁等原因已无使 用价值,无法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搬迁单位对于需要报 废处理的资产,应按照《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报废审批制 度,不能因搬迁而随意报废资产。考虑到三线搬迁单位的特殊情况,原址国有 资产报废审批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报废的搬迁单位提出资产报废申请。报废申请中应附送报废 资产的目录(包括项目、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的名称、数量、资产原值、 净值等)、报废理由等材料。   (二)中央单位报废资产占搬迁单位原址资产帐面净值二分之—以内的, 其报废,请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报废资产占搬迁单 位原址资产帐面净值二分之一以上的,其报废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地方单位报废资产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有 关部门自行决定。   (三)搬迁单位的资产报废申请,经批准后,搬迁单位方能按批复文件报 废资产,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国家基金手续。   凡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决定报废资产,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 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共同研究, 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保护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 整。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由搬迁单位组织力量对尚待处置的原址国有资产的安全负责。所在 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和指导搬迁单位做好原址资产的保卫工作。   (二)由搬迁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指派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护厂小组,做 好原址资产的保卫工作。   (三)搬迁单位把原址资产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护厂小组或指定部门 看管, 双方签订有关协议书,做到职责明确。搬迁单位向看管单位支付一定的 费用,由看管单位对资产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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