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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92)国资法规发第71号颁布时间:1992-11-05

     1992年11月5日 (92)国资法规发第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处):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 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2〕 5号文件精神,对全民 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不影响本 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可以利用多余 或闲置的资产扶持开办的第三产业。扶持开办的第三产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发 展方向。   2.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 合理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确认国家对这些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3.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 产权登记。产权登记表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工商登记的资信证明。   4.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主、无偿支持为辅的 原则。有偿支持的方式主要有投资、租赁、借贷和有偿出让。采取哪种扶持方 式及扶持方和被扶持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用书面合同 或协议载明。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资产的占有和经营使 用权可以无偿转移,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 有关规定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向被扶持的第三产业单位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执行。   5.第三产业单位开办初期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照顾后仍确有困难, 扶持单位对有偿支持的资产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分红、租赁费、 资产占用费等优惠措施;或将这些应归国家的收入低息贷(借)给第三产业单 位用于发展生产经营。优惠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 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第三产业单位对由于这些优惠增加的收入,应用于扩大生产,不得用于 个人和集体的生活消费。扶持单位对第三产业单位运用优惠措施的情况要建立 检查监督制度。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扶持单位,有权对受扶持单位 运用优惠措施支持开办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 取消实行的优惠。   7.第三产业单位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经济上独立核算。扶持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其有偿收入参照 国内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租赁企业的财务规定处理。   8.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发展第三产业过程中,既要积极支 持,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 瓜分、侵吞国有资产。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追究责任。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情 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执行中碰 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望及时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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