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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2)价费字第625号颁布时间:1992-12-10

     1992年12月10日 (92)价费字第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处):   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 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 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规 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 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6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2.5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5     5 │   10000以上         │  0.1   ───┴────────────────┴────────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 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 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 规定结汇。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 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 单位商定收费额。   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 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 估项目收费数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50%,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 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 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某项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6‰=0.6万元   (1000-100)万元×2.5‰=900万元×2.5‰=2.25万元   (5000-1000)万元×0.8‰=4000万元×0.8‰=3.2万元   (10000-5000)万元×0.5‰=5000万元×0.5‰=2.5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30000万元×0.1‰=3万元       合计收费:0.6+2.25+3.2+2.5+3=1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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