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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颁布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 一些变化,借款人或许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 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暂时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 况。贷款人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来营利的,所以,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 都有统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计划,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回借款的, 必然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借款人不按照约定 收取借款的,对贷款人来说,受到的损失就是利息的损失,因此,合同法第二百 零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借 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这样不论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日期及数额收 取借款,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合同法第二百 零一条第二款有关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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