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不按期提供贷款的,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颁布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部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于贷款人来说,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贷款人提供借
款,是其主要的义务。但是,贷款人由于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
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
为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因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
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
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
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
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影响整个
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其次,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
借款。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活对资金的正常
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
借款人就会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使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
期间届满后得不到借款。因此,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
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已经营的风险,贷款人对此应当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
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赔偿借款人的损失。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合同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的,不存在贷款人未按
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借款的情况。因此,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于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