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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颁布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虽 然从表面上看,贷款人借款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借款人的使用借款的 用途似乎和贷款人的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借款用途一直作为借款合同当 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借款用途更 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借款用途之所以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 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 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 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合同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 产业政策订立的,其借款用途还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 款用途使用借款,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一直强调借款用途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贷款人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 查。借款合同中应当对借款用途做出约定。借款合同条例也规定,借款人必须按 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 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 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贷款通则规定,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 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由 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合同法 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 款人首先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同时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贷款 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做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 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相应的 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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