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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建设银行关于编报一九九三年地方级基本建设年度决算的通知

湘财会字[1993]457号颁布时间:1993-12-01

     1993年12月1日 湘财会字[1993]457号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67号《关于编报一九九三年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 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和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3)第189号《关于 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3年财务决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 如下补充规定,请在编报1993年地方级基本建设年度决算时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级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省机动财力拨款和贷款,其年终指标(限额)结 余继续结转下年度使用。但省级基建性挖革改贷款,建行基建贷款、中央、地方储备 贷款、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年终指标结余不结转下年使用。   二、根据财政部、建行总行文件精神,由投资公司经营的建设单位的基建财务决 算一律由投资公司汇总上报建设银行。   三、一九九三年地方基本建设年度决算编报范围。   1.当年有基建拨款(预算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包括省机动 财力贷款、建行基建贷款、基建性挖革改贷款、设备储备贷款等)项目的建设单位;   2.当年虽然没有基建拨款和贷款,但仍有结余资金、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停 缓建单位(纯自筹基建除外);   3.工程全部竣工,但结余资金尚未处理完毕或基建投资借款未还清的建设单位;   4.工程全部竣工,一九九三年未还清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   四、省级各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合计划单列市支行,下同) 应报送省建行下列汇总报表:   1.资金平衡表(会建年汇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年汇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年汇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年汇04表);   5.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年汇05表);   五、省级各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仍以“元” 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主管部门汇总决算报表后报送省建行一份,并附一份经 办行签证后的基层单位决算,建设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决算仍使用计算机汇总打印, 上报省行一份,同时用数据远程通信报送。汇总决算软盘统一按省行规定的程序格式, 地区代号不要列错,并在审查、汇总时,要仔细核对,确保表内有关数字衔接、平衡、 无差错,保证软盘数据与报表数据一致。   上报时间:省级各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必须在2月20日前将 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报送省建行。建设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还应汇总中央 级建设单位资金平衡表,并于1994年3月15日前报送省行。   六、总行投资专用室代管下达贷款指标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亦按照总行文件规 定和省行下发的微机程序单独编报财务决算,但只需编报专用投资室下达的“中央预 算基建贷款”、“部门基建基金贷款”、“特种拨改贷”的有关数字,各行应严格审 查把关,将审查签证后的建设单位决算于1994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分行二份。   七、为加强年度决算分析运用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地州市中心支行仍要对决算报 表进行文字综合分析工作,并于1994年3月30日前上报省行。   八、各行在完成决算汇总分析工作后,要将年度决算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 994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省行。   各级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和省级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财政部和建行 总行文件精神,加强对基建财务决算工作的领导,确保决算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一:(93)财会字第67号(略) 附件二: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3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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